癌症險理賠小幫手

一、檢查:

  1. 癌症險的給付依保單條款自確診日開始,確診前的檢查不在給付範圍,但確診資料取得之該次住院或門診得從寬追溯認定。
  2. 豁免保險費或重大疾病(特定傷病)之認定日為罹癌確診之報告日,無法追溯至檢查日認定。
  3. 切片檢查一般只屬外科處置而非手術。

二、確診:

  1. 初次申請癌症險給付,除診斷書外應檢附病理報告或診斷罹癌之相關檢驗報告。
  2. 罹患不同癌症需再次檢附病理報告或檢驗報告。
  3. 有些癌症非以病理報告確認,如無法提供時,建議您詢問主治醫師後檢附用以判定罹癌的相關報告,例如:肝癌之影像報告及血液中胎兒甲型蛋白(AFP)檢驗值。
  4. 類癌(carcinoid tumor) 及邊緣性癌症(Borderline)是否屬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需依個案判定,請檢附病理報告,如可檢附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以重大傷病身分就醫之收據影本,則有助於判定。
  5. 原位癌屬癌症險給付範圍,但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豁免保險費則不給付。
  6. 病理報告CIN3以原位癌認定。

三、手術、化療及放療:

  1. 申請手術保險金,診斷書需註明手術日期及名稱;因外科處理有手術及處置之分,為確認所施行之外科處理確屬手術,可檢附手術紀錄單或有手術費用之健保收據影本佐證。
  2. 申請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診斷書需加註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之日期及次數。
  3. 申請門診保險金,診斷書需加註門診日期及次數,無需檢附收據;如保單條款有限制治療方式(如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或外科處置等),請一併註明治療方式。
  4. 住院中不另給付門診保險金。
  5. 入出院當天之門診或急診,如符合條款限制之治療方式(如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或外科處置等),可另行給付門診保險金,至於急診後轉住院,住院天數自急診起算,不另給付門診保險金。

四、手術及化放療以外的治療:

  1. 在醫院實施標靶治療比照化學治療給付;荷爾蒙治療則不比照化療或放療。
  2. 植入式靜脈導管(即人工血管 PORT-A)及周邊置入中心靜脈導管(PICC)的植入,比照手術給付。
  3. 肝癌行栓塞比照癌症手術給付。
  4. 肝癌射頻燒灼同一療程給付一次手術為限,所謂「同一療程」係指:三個月內針對同一顆腫瘤再次接受射頻燒灼。
  5. 「臍帶血幹細胞移植」從寬以骨髓移植認定,開放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6. 「週邊血幹細胞移植」(含自體及異體),開放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但僅給付乙次。
  7. 以珈馬刀、電腦刀、光子刀等治療癌症,原則上不視為手術,但若進行腫瘤切除則從寬認定屬癌症手術,惟給付一次為限。
  8. 「診所門診」非屬條款約定在「醫院」的癌症治療,故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9. 由於中醫有治療及調理之分,調理不在癌症險給付範圍,申請中醫治療請提供健保重大傷病就醫收據影本及病歷或用藥明細,將有助於釐清治療內容。

五、癌末:

  1. 癌末入住安寧病房,視同住院給付。
  2. 安寧居家療護雖屬治療一環,惟不在保單條款給付範圍,除條款有特別約定外(瑞泰家家寶健康保險附約),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六、身故:

  1. 罹癌報告日在身故日以後,除條款有特別約定不給付外,可追溯自確診資料取得之該次住院或門診認定,依條款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2. 依保單條款有些險種在被保險人身故時,會退還(未到期)保險費或保價金,其給付對象為要保人,此部分需由要保人提出申請,如要保人身故,則需由其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法定繼承人需另檢附繼承系統表及足證全體繼承人身分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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