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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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單借款條文

一、台幣_傳統型/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以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65%~90%額度內或保單條款約定之借款成數為限),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二、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在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按本公司當時公布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利息,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九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三、投資型商品
  1. 中國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
    要保人得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如超過其保單價值的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的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次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其保單價值贖回扣抵之。但於寄發通知後至償還前,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立即贖回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2. 中國人壽輕鬆致富投資連結壽險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投資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投資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本契約保單價值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佈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3. 中國人壽高優質獲利投資連結壽險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投資起始日之後,要保人得在本契約投資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投資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本契約保單價值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佈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4. 中國人壽黃金獲利投資連結型年金保險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投資起始日後之投資運用期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當時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本契約保單價值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計算,按本公司當時公佈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5. 中國人壽瑞泰理財行家變額萬能壽險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申請保險單借款。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還款,要保人應於該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逾期仍未償還,本公司得依第二十一條約定及各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之比率贖回該投資標的以扣抵借款本息。但扣抵後之保單帳戶價值餘額,不受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限制。當扣抵後之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6. 中國人壽喜樂/新喜樂/卓越/新卓越/長樂/新長樂/快樂人生變額壽險/中國人壽龍揚三豐變額壽險/龍揚三贏變額壽險
    要保人得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如超過其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寄發通知當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其保單帳戶價值贖回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贖回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7. 中國人壽百利/新百利/享利/新享利人生變額壽險
    要保人得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如超過其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寄發通知當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其保單帳戶價值贖回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贖回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的扣抵視為部分終止,本公司將收取解約費用,並以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
  8. 中國人壽鑫動/金鑽/心動/享鑽/鑫鑽年年/吉利多/中國強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三十。當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寄發通知當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其保單帳戶價值贖回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贖回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的扣抵視為部分終止,本公司將收取解約費用,並以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9. 中國人壽四季美利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當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寄發通知當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其保單帳戶價值贖回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贖回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10. 其他投資型商品
    要保人得依保單條款約定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依各商品保單條款約定為限。
    當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依各商品保單條款約定)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依各商品保單條款約定)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保單條款約定之期限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保單條款約定之期限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保單條款約定之期限末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四、外幣_傳統型/利變型人壽保險商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依保單條款或「中國人壽外幣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非投資型商品)」約定,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五、萬能保險商品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之百分比(以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80%~90%額度內或保單條款約定之借款成數為限),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六、傳統型遞延年金保險商品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九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七、保單借款規約
  1. 本借款期間自借款日起至本保險契約(下簡稱「本契約」)消滅時為止(借款人於借款期間亦得隨時清償或部份清償本借款之本息);本契約為年金保險者,則本借款期間至本契約消滅時或年金開始給付前為止。但本契約約定年金保證期間或本公司付滿保證金額前得辦理保單借款者不在此限。
  2. 借款利率依訂定借款契約時本公司所訂定之利率為準。如遇法令或市場狀況而有所調整時,本公司得自公佈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之,並應在公司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揭露。
  3. 保單借款利息收取依保險單借款約定暨重要事項告知書約定。要保人應按保單借款及自動墊繳通知單,自行以劃撥方式向本公司繳付,但本公司派員收取時自當照付。逾期欠繳之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本公司得將逾期欠繳之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4. 借款未償還前,如依本契約條款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或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無須通知,得扣除未清償之借款本息。
  5. 本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本公司並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
  6. 投保遞延年金或利率變動型年金者,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本契約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並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本公司得就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

◎ 借款利率之決定

一、本公司參酌保險單成本、商品特性及類別、公司資金運用效率與市場利率變動等因素調整之。

二、傳統型保險商品(不含利率變動型商品)之保單借款利率為保單預定利率+1.5%。

三、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保單借款利率為Max(保單預定利率,宣告利率)+0.25%~1.5%。

四、利率變動型年金、萬能保險商品之保單借款利率為宣告利率+0.25%~1.5%。

五、投資型商品之保單借款利率為「一般帳戶加權平均利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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