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保險法修正,調整本公司保險契約用詞

一、配合保險法修正,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自民國(以下同)107年6月15日起調整「殘廢」及「失能」等相關用詞,原用詞依下表調整: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107年6月15日前之有效保險契(附)約,依契(附)約簽訂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保戶權益不因相關用詞調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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