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統業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16條,並於民國111年12月02日起生效。有關一年期以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修正差異如下:

【對被保險人之通知義務】
依本契(附)約約定有應催告要保人之情形者,基於強化對被保險人權益的服務,本公司應依被保險人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與要保人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本契(附)約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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