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主管機關函令與示範條款修訂本公司新增失能表項次4-1-2處理原則

維護單位:理賠部
更新週期:不定期
最近維護日期:108/12/31

 

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6月21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4-1-2項修正案同意備查暨辦理意見,就失能表項次4-1-2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    項目「4鼻缺損及機能障害」下新增項次「4-1-2」,失能程度為「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失能等級「11」,給付比例「5%」。
二、    新增項次「4-1-2」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生效。
三、    配套措施原則:

  (一)    保險商品送審原則: 新送審之保險商品、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均應採新表失能程度辦理。
  (二)    給付條件以符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十一級為前提之契約皆適用(含新契約或有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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