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疫情時代保險規劃 首重保障持續不中斷

讓保險回歸保障本質 中壽「保障金句」創造共鳴

 

隨著國內疫情趨緩,逐步進入解封期,後疫情時代該如何規劃保障,已經成為不少人討論的話題,中國人壽表示,先前新冠肺炎襲擊國內最嚴重時,許多人短時間都突然面臨生活、工作上的改變,甚至親人離世,這一切讓保險的重要性更被彰顯,尤其壽險具有保障的功能,是人生必買保險之一,若能提早準備,再因應人生不同階段,持續檢視是否符合需求,不僅能添足保障,還有機會增加資產,達到多重效果。


以「中國人壽鑫美傳富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為例,就兼具「保障有功」、「財富有守」的特色,除了採美元方式計價,還提供6、10及20年的繳費年期註1,民眾可依自身需求選擇。


中國人壽指出,這張保單在「保障有功」方面,提供了投保時即享有高額壽險保障,包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完全失能保險金註3,還有2至6級失能豁免保險費機制註4,不僅轉移風險,也能讓保障不中斷。


而「財富有守」方面,則是讓保戶有機會享有以宣告利率 (非固定,實際宣告利率以中國人壽公告為主)為基礎,年年享增值回饋分享金註5(非保證給付項目),且還能申請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自主運用或成就自己未達成的夢想。


為讓保險回歸保障本質,中國人壽近年來積極推出各式保障型商品,符合不同族群的需求之外,也持續呼籲檢視保障的重要性,因此特別舉辦「保障金句」的徵稿活動,藉由大家的創意,透過短短字句即表達出讓人感同身受、印象深刻,甚至莞爾一笑的句子,透過中國人壽FB粉絲團的分享,熱烈引起許多人的共鳴。


來稿內容包括「風險可以缺席,但保障不能離席」、「保障力決定你的抵抗力」、「所有人都會離開你,『保障』不會就是不會」、「保障,永遠是大齡女子不怕單身的上上籤」、「買保障,就是人生最大的超前部署」、「有錢才能任性,有保障才能無畏懼」、「保障就如同行動電源,給你人生充足的續航力」等「保障金句」,充分展現創意十足,也令人印象深刻。


中國人壽強調,及早擁有保險保障,不但有助於風險移轉,也讓人生有了一道屏障、一個依靠,更能無後顧之憂。
 

後疫情時代保險規劃 首重保障持續不中斷內文1圖片

註1:「中國人壽鑫美傳富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投保年齡及投保金額限制: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投保限額(美元)

6年期

0~15

8,000~35

16~74

8,000~200

10年期

0~15

8,000~35

16~70

8,000~200

20年期

0~15

13,000~35

16~60

13,000~200

 

註2:「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中國人壽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二)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    前述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1、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2、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五)    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六)    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五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中國人壽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註3:「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中國人壽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註4:「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二至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中國人壽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及附加條款),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若依本款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註5: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中國人壽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豁免保險費或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約定向中國人壽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中國人壽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三、    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中國人壽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美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美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中國人壽應主動一併給付。
四、    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美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中國人壽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中國人壽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九條第十項、第十一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豁免保險費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向中國人壽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中國人壽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中國人壽變更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中國人壽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中國人壽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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