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扶助險怎麼買 中壽三要點教你挑

「中國人壽好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分散失能風險免擔心

 

隨著國人平均餘命延長,加上單身、少子化趨勢影響,台灣人口結構持續高齡化,可預期的是,快速老化的社會,國人在老年醫療、照護與生活費用需求勢必大幅增加。中國人壽建議民眾,趁年輕做好保障規劃,善用失能扶助保險為老後生活的經濟安全預作準備。


「生、老、病、死、失能」是每個人都必須面對的五種人生風險,其中「失能」風險除了會造成身體機能永久的損害外亦可能降低工作與謀生的能力,對個人及家庭帶來的影響更為重大。然而失能並非老年人專屬,且一旦發生失能狀況,正值青壯年的民眾需要被照護的期間更長,醫療及照護費用更龐大,加上無法工作,收入中斷,拖垮家中經濟。中國人壽許鴻儒資深協理建議民眾,以失能扶助保險為自己與家庭建構完善的保險防護網,分散疾病、意外導致失能所產生的龐大費用風險,讓自己和家人不致因為失能照護而失去原有生活品質。


許鴻儒進一步建議,挑選失能扶助險要留意三大重點,一、給付方式:選擇可同時享有一次領及月月領的給付方式,除了有一次給付的失能保險金可因應事發當下醫療、復健等龐大負擔,後續仍有每月給付的照護扶助保險金可支應照護費用及收入損失。 二、給付期間及金額限制:留意給付期間及給付金額的限制,以確保往後照護生活有足夠的保障。三、豁免保險費機制不可少:避免被保險人不幸失能後,因無力負擔後續保費而失去相關保障。

 

「中國人壽好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除提供失能保險金註1、照護扶助保險金註2、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3及祝壽保險金註4等保障,並具備豁免保險費註5機制,能更周全分散失能風險。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約定之第1至11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中國人壽將按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25倍乘以各該失能等級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註1,緩解突如其來的醫療及復健相關支出。除前述失能保險金外,如被保險人失能程度達第1至6級失能程度之一,且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之後各週年日仍生存者,中國人壽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將按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註2,累計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600倍為限,並同時啟動豁免保險費註5機制,使保戶不用擔心後續生活及保障喪失等問題。若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則按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的1.05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擇優給付身故保險金註3,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按其「應已繳保險費」的1.05倍給付祝壽保險金註4,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以30歲的張小姐,投保繳費年期20年期「中國人壽好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保額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為例,年繳保費19,800元(每日約54元)。若不幸於第10保單年度末,因疾病致成符合保單條款約定第一級失能程度,除了豁免保險費外,本商品提供失能保險金註1750,000元,且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之後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註23萬元,累計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600倍為限,另在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件亦提供身故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之相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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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失能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ㄧ者,中國人壽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中國人壽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中國人壽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中國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為限。
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累計已領之「失能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累計已給付之「失能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註2:照護扶助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ㄧ,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中國人壽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中國人壽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本契約如有保單條款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照護扶助保險金」,中國人壽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二。
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或停效期間)的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中國人壽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中國人壽累計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百倍為限。
註3: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中國人壽按身故時下列二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五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倘終止後有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者,中國人壽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中國人壽給付時如要保人已身故,則給付對象變更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中國人壽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中國人壽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前述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前述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六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七項,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述所定之限額者,中國人壽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述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註4:祝壽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ㄧ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中國人壽自其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情形經中國人壽同意豁免保險費後,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即不適用,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詳細商品內容、給付相關規範、注意事項及相關警語請務必參閱商品簡介及保單條款,並歡迎與您的保險業務員聯繫,或電洽服務中心0800-098-889,或至中國人壽企業網站查詢http://www.chin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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