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傷害威脅大 小資族投保善選高CP值商品

「中國人壽鑫如意終身保險」結合壽險及意外險 兼顧資產累積、意外風險轉移


根據衛福部2019年統計資料顯示,國人十大死因之中,「事故傷害」排名為第六位,超越「高血壓性疾病」、「慢性肝病及肝硬化」等,對民眾產生的威脅性不容忽視,且進一步分析可發現,「事故傷害」中又以「運輸事故意外」最大宗,佔比達46%註1,中國人壽呼籲,常利用摩托車作為代步工具的族群,一定要注意相關風險,尤其小資族規劃保險時,最好優先補強意外保障,若有經濟考量,則可選擇具有壽險特性的商品,達到兼顧資產累積的效果,讓每筆保費發揮最大CP值。


中國人壽表示,「意外」相較於疾病,反而是更突然、更容易造成無法預期的損失,且即便平常注重身體的健康與保養,也難保不會遇上意外而導致住院,甚至失能或身故。


許多人雖然瞭解意外保障的重要性,但往往考量保費預算而忽略意外險的保障缺口,因此「中國人壽鑫如意終身保險」特別綜合壽險及意外險的優點,讓民眾投保後,不僅可以轉移意外身故風險,更能同時累積資產。


中國人壽指出,投保「中國人壽鑫如意終身保險」並附加「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後,除一般身故保險金註2,若遭遇特定意外致失能或身故,像是天然災害、公共建築物火災、陸上或水上交通等註3,均另有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且享有意外所致1-6級失能或重大燒燙傷豁免保險費之保障註4。另外,更包括意外骨折註5、食物中毒註6、重大燒燙傷註7等意外醫療保障,符合保單條款下皆可請領相關保險給付。


同時,被保險人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即可領回保險金額50%的生存保險金,且保單契約持續有效,等於將享有終身意外保障。


以30歲男性投保「中國人壽鑫如意終身保險」並附加「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為例,保險金額新台幣(以下同)100萬元,繳費年期20年,假設首期以匯款、續期以金融機構轉帳繳交保費,享保險費率折減1%,折減後實繳月繳保費為2,047元註8。投保期間除了享有意外身故、意外失能、特定意外身故、特定意外失能、意外骨折、食物中毒、重大燒燙傷等保障之外,20年總繳約49萬元,於第25保單周年日屆滿,即可領取生存保險金50萬元,且契約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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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資料來源:https://dep.mohw.gov.tw/DOS/np-1776-113.html
註2: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 費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 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無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時,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解約金予要保人。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且契約效力即行終止。(2)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且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3:若被保險人遭受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電梯意外傷害事故、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航空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則無各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條款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電梯意外傷害事故、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航空意外傷害事故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一點五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意外傷害事故、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電梯意外傷害事故、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及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致身故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註4: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或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自其失能或重大燒燙傷診斷確定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前述規定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第一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即不適用,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註5:若被保險人遭受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七十五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 不含國術館、接骨所 )診斷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乘以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 限制。
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二分之一;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四分之一。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骨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註6:若被保險人遭受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食物中毒時之保險年齡超過七十五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食物中毒,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已實際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千分之五給付食物中毒保險金。
同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最高以給付三次食物中毒保險金為限。但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食物中毒,而重覆住院者,本公司給付食物中毒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註7: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或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或本附約所定義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之傷害,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本契約或本附約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始符合「重大燒燙傷」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重大燒燙傷」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不同年齡層身體各部分佔全身面積之百分比不同,其上限列載於附件三。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不同年齡層身體各部分佔全身面積之百分比不同,其上限列載於附件三。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有附件二所列之五官功能障礙。
本條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於本契約或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註8:月繳件第一次須繳兩個月保費。本範例僅供參考。

 

 

詳細商品內容、給付相關規範、注意事項及相關警語請務必參閱商品簡介及保單條款,並歡迎與您的保險業務員聯繫,或電洽服務中心0800-098-889,或至中國人壽企業網站查詢http://www.chin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如您欲查詢保單狀況,可透過凱基人壽APP / 凱基e秘書查詢,或致電客戶服務專線:0800-098-889 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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