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規劃前顧好保障 老年生活更無憂

中壽建議以主約搭附約分散人生風險 不讓照護費用吃光你的退休金

 

有了房子、存夠了退休金,退休生活是否就高枕無憂?其實退休準備中不可缺少的一環就是保障規劃,隨著高齡化社會,未來國人在老年醫療、照護費用上需求勢必增加,失能扶助險能夠分散日後在健康照護費用上的風險,以免光是看病、請看護的錢就把退休金花去大半;此外,也要留意在退休準備階段是否規劃壽險保障,當不幸意外發生時,能夠給摯愛的家人一份保障。中國人壽建議民眾,可以主約搭配附約的方式先充足自身保障,同步配合退休規劃,才能真正樂享退休生活,如以「中國人壽傳富一生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附加「中國人壽增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附約」,就是很好的保障規劃組合。

 

中國人壽許鴻儒資深協理表示,「生、老、病、死、失能」是每個人都必須面對的人生階段,而「失能」對個人及家庭帶來的影響甚為重大,相關醫療費用的支出相當可觀,若是正值青壯年發生失能狀況,需要被照護的期間更長且收入中斷,會拖垮家中經濟。許鴻儒建議民眾在退休準備時,不能只考量退休後的生活費用,也要把人生各階段會面臨的風險一併納入規劃,同時落實個人或家庭風險分散及管理,透過保險趁早規劃,為將來老年退休生活的經濟安全預作準備,避免事故發生時才發現「保障用時方恨少」。

 

「中國人壽傳富一生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繳費年期為6年、10年或20年,可享有終身保障註1,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如發生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另享保險金額1倍的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障註2,並提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註3,以及多種保險費費率折減註4,合計最高可達5%,保戶可視需求選擇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能更妥善規劃受益人的未來生活照顧。「中國人壽增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附約」除失能、照護扶助之保障外,並具備豁免保險費機制註5,另針對被保險人保險年齡80歲(含)前因意外所致之失能及照護扶助亦提供加倍保障,讓保戶能更周全地分散失能風險。

 

以40歲的傅先生為例,投保「中國人壽傳富一生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附加「中國人壽增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附約」,其中「中國人壽傳富一生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繳費期間20年,原始年繳保費為32,700元,經相關費率折減後,首、續期年繳保險費為31,719元註6,契約有效期間內享有100萬元的身故保障註7、以及100萬元的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障註2。而「中國人壽增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附約」(以下稱附約)保險金額3萬元,繳費年期20年期,年繳保費為20,280元,經相關費率折減後,首、續期年繳保費為20,077元註8中國人壽即提供包含失能保險金註93.75萬~75萬元(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1-11級失能程度者,依保險金額的25倍乘5%~100%給付,詳閱保單條款),照護扶助保險金註10每月3萬元(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依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註113.75萬~75萬元(保險年齡80歲(含)前,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1-11級失能程度者,依保險金額的25倍乘5%~100%給付,詳閱保單條款),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註12每月3萬元(保險年齡80歲(含)前,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依保險金額給付),及豁免本附約續期保險費註5(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等5大保障,讓退休規劃更有保障。

 

退休規劃前顧好保障 老年生活更無憂內文1圖片

註1: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應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無「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中國人壽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約定辦理。
「天然災害」: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內,經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認定非人為且不可抗拒之風災、水災、震災及土石流,並由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颱風警報、豪雨特報、監測並紀錄之天然地震及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含所屬單位)紀錄之土石流。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註3: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中國人壽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除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中國人壽並將按各項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除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中國人壽並將按「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十萬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兩萬元者,中國人壽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中國人壽借款。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各項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中國人壽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中國人壽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中國人壽公告於中國人壽網站之利率為準。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中國人壽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15日。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為5年、10年、15年、20年及25年等五種選擇,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註4:保險費費率折減
1.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及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費率折減,但不適用集體彙繳費率折減及高保費費率折減。
2.高保額費率折減:

保額(新台幣/元)

費率折減

50萬≦保額<100萬

1%

100萬≦保額<150萬

2%

150萬≦保額<350萬

3%

350萬≦保額

4%

3.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1%。
4.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享有首期保險費費率折減1%。
註5: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ㄧ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中國人壽自其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僅適用於本附約,不包括主契約及其他附加於主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情形經中國人壽同意豁免保險費後,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即不適用,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
註6: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2%,且假設同時適用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費率折減1%,本範例僅供參考。
註7:「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中國人壽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前述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4目約定辦理。
註8:保費費率折減
1.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1%。
2.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1%。
註9: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ㄧ者,中國人壽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中國人壽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中國人壽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中國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為限。
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累計已領之失能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累計已給付之失能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註10:照護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ㄧ,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中國人壽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中國人壽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本附約如有保單條款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照護扶助保險金,中國人壽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或停效期間)的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中國人壽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中國人壽累計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百倍為限。
註11:意外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ㄧ者,中國人壽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中國人壽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中國人壽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四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中國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為限。
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或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累計已領之意外失能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累計已給付之意外失能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註12: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保單條款第十六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ㄧ,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中國人壽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除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外,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中國人壽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
本附約如有保單條款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中國人壽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或停效期間)的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中國人壽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中國人壽累計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百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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