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加退保作業申請
專案期間:
自110年4月1日零時起至112年3月31日24時止為期2年。
保險期間:
111年度保險期間自111年4月1日零時起至112年3月31日24時止。
被保險人資格:
- 投保對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全國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員工(不含留職停薪人員,加保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擇一提供)如公務人員識別證影本、一年(含)以上約聘書影本、在職證明書影本)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工作性質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者;現職員工本人需加保,眷屬始可附加。
- 一經承保後,將持續有效至保單年度屆滿。若現職員工因身故致終止加保資格者,其眷屬亦需同時辦理退保。
- 所有被保險人需投保同一方案,不得跨方案投保。
年齡限制:
- 現職員工及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投保年齡上限為保險年齡70歲(70歲+6個月內),續保至80歲(80歲+6個月內)。
- 方案一:子女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30歲(30歲+6個月內)且未婚之員工戶籍所登記子女。保險契約生效時未滿15足歲之員工子女僅得投保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團體新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當年度不調整投保內容。保險契約生效時滿15足歲之員工子女則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其附加條款(含丁、戊、己型、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及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團體新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方案二:子女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30歲(30歲+6個月內)且未婚之員工戶籍所登記子女。保險契約生效時未滿15足歲之員工子女僅得投保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手術費用批註條款、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當年度不調整投保內容。保險契約生效時滿15足歲之員工子女則投保團體定期壽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其附加條款(含丁、戊、己型、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及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手術費用批註條款、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 - 父母親(含配偶之父母親)(以戶籍登記為準)首次投保年齡上限為保險年齡70歲(70歲+6個月內),續保至80歲(80歲+6個月內)。
加退保作業【請務必交由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詳如附表)受理收件,以維護保險權益】
- 加保作業:
- 填寫【加入表】申請書,於每月15日前交由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之業務代表收受辦理。
- 投保方案二者,需全戶重新填寫加入表及員工、配偶、子女另需填寫健康告知聲明書,經中國人壽核保同意後始予承保。
- 電洽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將派專人協助辦理。
- 若有補辦事項,應於照會截止日前補辦完成,經核保通過後,自依申請日所對照之日期為生效日;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則當次加保作業不生效力。如欲加保,請重新辦理加保申請作業。
- 退保作業:一經承保後,將持續有效至保單年度屆滿。若現職員工因身故致終止加保資格者,眷屬亦需同時辦理退保。
- 被保險人契約變更通知: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如因基本資料變更(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身故受益人指定變更/服務機關單位變更/職業(工作性質)變更…等,請通知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其他規定:
- 若夫妻同為全國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員工,僅得選擇一種身份參加,不得互以配偶身份重複加保且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也僅得選擇一方加保。
- 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人員,若有不實說明,中國人壽將解除契約,發生事故後亦同。若於保險年度中職業等級變動為非第1至4類人員,則需提出變更退保,中國人壽將退還未到期保費。(職業等級依中國人壽職業分類表為主)
- 所有被保險人需投保同一方案,不得跨方案投保。
- 被保險人每月保險費(信用卡)扣款時間:生效月當月11日、21日及次月1日進行扣款;如扣款不成功,中國人壽將發照會通知單,由服務代表通知被保險人進行補正資料,如連續三次扣款失敗者,其保險自始不生效力。
- 生效日期:111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請,經中國人壽核保通過且扣款成功,生效日為111年4月1日。之後中途加保者,每月15日前申請,次月1日生效。
- 員工離職、退休、留職停薪或眷屬超過承保年齡上限時,其保險效力持續至該期保險費之保險年度屆滿時為止,次年度將不再續保。
- 相關欄位請正楷填寫,如有塗改請換表重填或請主被保險人(員工)於塗改處簽名。
- 被保險人若為外籍人士,身分證字號欄位請填寫統一證號並提供有效居留證件影本。
- 中國人壽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並進行包括但不限於被保險人之體況、財務核保等核保作業。另,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財務狀況告知書、財力證明文件及核保所需等相關文件,以利評估。
- 以上事宜若有疑義或未盡事宜時,以要保單位與中國人壽訂定之保險契約及保單條款約定為準。
因職業分類眾多若有任何疑義,請洽各服務代表或保戶服務專線0800-098-889查詢。
111年保險計畫
<方案一>意外險給付方案:(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人員,免健康聲明、免體檢。)
保險計劃/金額 | 員工 | 配偶 | 已滿15足歲子女 | 未滿15足歲子女 | 父母 |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
300萬元 | 300萬元 | 100萬元 | - | 20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105萬元 | 105萬元 | 35萬元 | - | 7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300萬元 | 300萬元 | 100萬元 | - | 20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200萬元 | 200萬元 | 100萬元 | - | 10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200萬元 | 200萬元 | 100萬元 | - | 100萬元 | ||||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
中國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含骨折未住院給付) |
|||||||||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
骨折未住院給付 | 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訂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訂日數(14~60天)乘以住院日額的二分之一(500元)。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四分之一給付。 | ||||||||
初次加保年齡限制(保險年齡) |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
15-30歲 (30歲+6個月內) |
0-14歲 |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
||||
年繳保費 | 1,950元/人 | 1,950元/人 | 1,327元/人 | 645元/人 | 1,958元/人 |
※以上計劃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方案二>壽險、意外險及住院醫療給付方案:(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人員,員工、配偶、子女需填寫健康告知聲明)
保險計劃/金額 | 員工 | 配偶 | 已滿15足歲子女 | 未滿15足歲子女 | 父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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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
50萬元 | 50萬元 | 50萬元 | - | -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
300萬元 | 300萬元 | 100萬元 | - | 20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105萬元 | 105萬元 | 35萬元 | - | 7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300萬元 | 300萬元 | 100萬元 | - | 20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200萬元 | 200萬元 | 100萬元 | - | 10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200萬元 | 200萬元 | 100萬元 | - | 100萬元 | ||||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 | |||||||||
住院醫療日額 (每次事故最高180天)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 | ||||
住院門診費用 (住院前後兩週)(每次事故最高15次)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
加護病房日額 (每次事故最高31天)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手術費用批註條款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
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訂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訂日數(14~60天)乘以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500元)。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四分之一給付。 | ||||||||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
- | 1,000元 | |||||||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 |
500元 | ||||||||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
1,000元 | ||||||||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
3萬元 | ||||||||
初次加保年齡限制(保險年齡) |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
15-30歲 (30歲+6個月內) |
0-14歲 |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
||||
年繳保費 | 2,950元/人 | 2,950元/人 | 2,327元/人 | 1,095元/人 | 1,958元/人 |
※以上計劃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保單條款
110年保險計畫
<方案一>意外險給付方案:(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人員,免健康聲明、免體檢。)
保險計劃/金額 | 員工 | 配偶 | 已滿15足歲子女 | 未滿15足歲子女 | 父母 |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
300萬元 | 300萬元 | 100萬元 | - | 20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105萬元 | 105萬元 | 35萬元 | - | 7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300萬元 | 300萬元 | 100萬元 | - | 20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200萬元 | 200萬元 | 100萬元 | - | 10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200萬元 | 200萬元 | 100萬元 | - | 100萬元 | ||||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
中國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含骨折未住院給付) |
|||||||||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
骨折未住院給付 | 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訂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訂日數(14~60天)乘以住院日額的二分之一(500元)。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四分之一給付。 | ||||||||
初次加保年齡限制(保險年齡) |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
15-30歲 (30歲+6個月內) |
0-14歲 |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
||||
年繳保費 | 1,950元/人 | 1,950元/人 | 1,327元/人 | 645元/人 | 1,958元/人 |
※以上計劃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方案二>壽險、意外險及住院醫療給付方案:(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人員,員工、配偶、子女需填寫健康告知聲明)
保險計劃/金額 | 員工 | 配偶 | 已滿15足歲子女 | 未滿15足歲子女 | 父母 | ||||
---|---|---|---|---|---|---|---|---|---|
中國人壽團體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
50萬元 | 50萬元 | 50萬元 | - | -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
300萬元 | 300萬元 | 100萬元 | - | 20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105萬元 | 105萬元 | 35萬元 | - | 7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300萬元 | 300萬元 | 100萬元 | - | 20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200萬元 | 200萬元 | 100萬元 | - | 100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200萬元 | 200萬元 | 100萬元 | - | 100萬元 | ||||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 | |||||||||
住院醫療日額 (每次事故最高180天)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 | ||||
住院門診費用 (住院前後兩週)(每次事故最高15次)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
加護病房日額 (每次事故最高31天)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手術費用批註條款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
中國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
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訂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訂日數(14~60天)乘以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500元)。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四分之一給付。 | ||||||||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
- | 1,000元 | |||||||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 |
500元 | ||||||||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
1,000元 | ||||||||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
3萬元 | ||||||||
初次加保年齡限制(保險年齡) |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
15-30歲 (30歲+6個月內) |
0-14歲 |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
||||
年繳保費 | 2,950元/人 | 2,950元/人 | 2,327元/人 | 1,095元/人 | 1,958元/人 |
※以上計劃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保單條款
申請保險給付應檢附文件
-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 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或死亡診斷書正本。
- 受益人身份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 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或死亡診斷書正本。
-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 受益人身份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 失能診斷書正本。
-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 住院診斷證明書。
- 醫療費用明細單。
-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 住院診斷證明書。
-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 X光片(若有骨折情形)。
-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 住院診斷證明書。
團險加入表
理賠申請書
卡安心會員申請書
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聯絡表
縣市 | 通訊處 | 服務代表 | 聯絡手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服務地區 |
---|---|---|---|---|---|---|
台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
威力 | 李杰峰 趙曉惠 王白雲 |
0972-121-817 0922-813-065 0932-713-975 |
(02)2311-0206 | 台北市館前路43號9樓 | 台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
桃園1 | 虹燁 | 許雅虹 | 0916-932-515 | (03)357-0922 | 桃園市桃園區經國一路67號12樓 | 桃園區、蘆竹區、龜山區 |
桃園2 | 瑞興 | 羅玉貞 | 0922-077-558 | (03)357-0728 | 桃園市桃園區經國一路73號12樓 | 平鎮區、八德區、楊梅區、大溪區、龍潭區、大園區、觀音區、新屋區、復興區 |
桃園3 | 上千 | 徐毓涵 | 0988-568-114 | (03)357-0019 | 桃園市桃園區經國一路67號5樓 | 桃園區、中壢區 |
新竹1 | 昌羿 | 黃篠皖 | 0917-190-556 | (03)516-3458 |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285號16樓 | 新竹市、竹北市、寶山鄉、湖口鄉、新豐鄉 |
新竹2 | 上千 | 徐毓涵 | 0988-568-114 | (03)332-3839 |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之9號10樓 | 新埔鎮、竹東鎮、關西鎮、峨眉鄉、北埔鄉、芎林鄉、橫山鄉、尖石鄉、五峰鄉 |
苗栗1 | 大昇 | 鍾嘉恩 | 0921-991-613 | (03)516-3418 |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289號10樓之1 | 苗栗市、竹南鎮、頭份市、三灣鄉、造橋鄉、頭屋鄉、南庄鄉、後龍鎮、西湖鄉 |
苗栗2 | 俞傑 | 李時菁 | 0922-357-212 | (04)2378-0007 |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107號13樓 | 通霄鎮、苑裡鎮、公館鄉、銅鑼鄉、三義鄉、獅潭鄉、大湖鄉、卓蘭鎮、泰安鄉 |
臺中1 | 菁業 | 江沛宸 | 0921-751-717 | (04)2376-3908 |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107號10樓 | 中區、東區、南區、西區、北區、北屯區、西屯區、南屯區 |
臺中2 | 威任 | 林睿斌 | 0931-687-141 | (04)2378-1253 |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106號7樓 | 大甲區、大安區、外埔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 |
臺中3 | 禾順 | 黃瀚雯 | 0928-659-269 | (04)2375-0106 |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107號4樓 | 豐原區、后里區、潭子區、神岡區、大雅區、石岡區、東勢區、和平區 |
臺中4 | 大銘 | 施政吉 | 0936-243-002 | (04)2375-5880 |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106號13樓 | 烏日區、大里區、霧峰區、太平區、新社區 |
彰化1 | 建國 | 瞿憶蘭 | 0927-052-707 | (04)2376-1705 |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107號5樓 | 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花壇鄉、芬園鄉、大村鄉、二林鎮、大城鄉、芳苑鄉、竹塘鄉、埤頭鄉、溪州鄉 |
彰化2 | 俞傑 | 李時菁 | 0922-357-212 | (04)2378-0007 |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107號13樓 | 彰化市、溪湖鎮、永靖鄉、埔心鄉、埔鹽鄉、社頭鄉、田尾鄉、田中鎮、北斗鎮、二水鄉 |
彰化3 | 凱旋 | 高美足 | 0935-678-979 | (04)2378-1082 |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107號6樓 | 員林市 |
南投1 | 立翔 | 張育瑋 | 0921-368-383 | (04)2375-5880 |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106號13樓 | 南投市、草屯鎮、竹山鎮、集集鎮、名間鄉、鹿谷鄉、中寮鄉、水里鄉 |
南投2 | 凱旋 | 高美足 | 0935-678-979 | (04)2378-1082 |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107號6樓 | 埔里鎮、國姓鄉、魚池鄉、信義鄉、仁愛鄉 |
雲林1 | 嘉誠 | 許淳雅 | 0932-193-133 | (05)223-5869 | 嘉義市延平街448號7樓之3 | 西螺、刺桐、林內、斗六、斗南、古坑 |
雲林2 | 嘉誠 | 許淳雅 | 0932-193-133 | (05)223-5869 | 嘉義市延平街448號7樓之3 | 二崙、崙背、虎尾、大埤、褒忠、土庫、元長、麥寮、東勢、台西、四湖、北港、水林、口湖 |
嘉義 | 嘉誠 | 劉素華 | 0921-972-737 | (05)223-5869 | 嘉義市延平街448號7樓之3 | 嘉義縣市 |
臺南1 | 金英 | 張雅菁 | 0980-446-641 | (06)221-5306 | 台南市西門路三段159號5樓 | 中西區、東區、 南區、北區、安平區、安南區 |
臺南2 | 今誠 | 薛博文 | 0931-759-089 | (06)313-6245 |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1之3號4樓B室 | 永康區、歸仁區、新化區、 左鎮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仁德區、關廟區、龍崎區、官田區、麻豆區、 佳里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學甲區、北門區、新營區、後壁區、白河區、 東山區、六甲區、下營區、柳營區、鹽水區、善化區、大內區、山上區、新市區、安定區 |
高雄1 | 七賢 | 魏麗娟 | 0960-990-679 | (07)537-0367 | 高雄市四維四路10號11樓之1 | 楠梓區、左營區、鼓山區、三民區、鹽埕區、前金區、新興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 |
高雄2 | 順誠 | 楊儀安 | 0960-281-282 | (07)586-6920 |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156號8樓 | 鳳山區、大寮區、鳥松區、林園區、仁武區、大樹區、大社區、岡山區、路竹區、橋頭區、梓官區、彌陀區、永安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茄萣區、湖內區、旗山區、美濃區、內門區、杉林區、甲仙區、六龜區、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 |
屏東市 | 佳慶 | 王美玲 | 0925-896-165 | (08)733-3877 | 屏東市中山路187號12樓 | 屏東市 |
屏東縣 | 信誠 | 胡湘苓 | 0915-353-795 | (08)736-6368 | 屏東市瑞光路二段456號3樓 | 屏東縣 |
宜蘭縣 | 慶昇 | 林書嬿 | 0972-286-737 | (03)965-5656 | 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三段21號9樓 | 宜蘭縣市 |
花蓮縣 | 金彥 | 鄧睿宸 | 0938-998-451 | (03)834-1507 | 花蓮市明心街1-16號5樓 | 花蓮縣市 |
臺東縣 | 信誠 | 吳淑娟 | 0938-152-167 | (089)325-500 | 台東市開封街370號1樓 | 臺東縣市 |
澎湖縣 | 威力 | 楊書銘 | 0916-170-713 | (02)2311-0206 | 台北市館前路43號9樓 | 澎湖縣 |
金門縣 | 威力 | 董妮軒 | 0919-935-162 | (02)2311-0206 | 台北市館前路43號9樓 | 金門縣 |
馬祖 | 敦煌 | 陳慧蓉 | 0928-215-687 | (02)8789-1518 |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550號11樓之2 | 馬祖 |
1.證明文件應有明確之服務單位及員工姓名。
2.受聘僱的機關團體在專案加入表中用印(限機關團體大章或人事單位專用章),以證明為公教人員身分。
3.由機關團體人事單位造冊並於造冊名單文件中用印(限機關團體大章或人事單位專用章),以證明公教人員身份。
4.薪資單證明文件。
需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且外籍配偶需取得居留證或統一證號方可投保本專案。
本專案的主要投保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員工(不含留職停薪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意外險職業分類第1 至4 職級人員為範圍,不包含軍人,除非是直接隸屬於中央(行政院)的國防部員工、軍醫院之人員或公私立學校的教官。
抱歉,會依104/3/1起公布之職業等級分類表再次進行核保審查,僅受理職業等級1-4級人員。
抱歉,皆不在本專案承保範圍內。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另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的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故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可分為配偶繼承人及血親繼承人:
(一)配偶繼承人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所謂配偶,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結婚之配偶,且未終止夫妻關係者。
(二)血親繼承人
血親繼承人有先後順序之分,如存在先順序繼承人,即排除後順序的繼承人。血親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子輩及孫輩,但以親等近者優先繼承。
2.父母
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始由父母繼承。
3.兄弟姊妹
為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始得繼承。
4.祖父母
為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第三順序繼承人時,始得繼承。
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之分配係依民法第1138條、1141條及第1144條所之規定之順序及應繼分進行分配。
配偶與各順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如下:
(一)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親)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三)與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四)與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五)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配偶應繼分為全部。
若無配偶與各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則由應繼承順序之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
父母親以指印代為簽名,在文件上並經二位非保單關係人簽名證明見證。
每月扣款成功後印製保險卡並由業代轉交。
倘員工身故後即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眷屬亦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現職員工及配偶如於111年5月31日前加保且提供同年3月31日在保證明資料,並經核保同意者,不受投保年齡上限70歲之限制,惟仍僅得投保及續保至80歲。
我們會讓被保險人投保至112/03/31(保單年度終了),屆時發通知逾齡不續保。
我們會讓您投保至112/03/31(保單年度終了)止。
員工離職、退休、留職停薪或眷屬超過承保年齡上限時,其保險效力持續至該期保險費之保險年度屆滿時為止,次年度將不再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