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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合保險法修正,調整本公司保險契約用詞
  • 配合保險法修正,調整本公司保險契約用詞

    一、配合保險法修正,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自民國(以下同)107年6月15日起調整「殘廢」及「失能」等相關用詞,原用詞依下表調整: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107年6月15日前之有效保險契(附)約,依契(附)約簽訂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保戶權益不因相關用詞調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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